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8日上午在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孙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一天,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黎景全醉驾案作出终审判决,黎的罪名亦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也同样为无期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和黎景全的其他相似之处在于,他们都因醉驾酿就了惨剧,又都被检方指控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死刑。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宗个案均为一时的舆论焦点。只不过,黎案发生在三年前的9月16日,较孙案更为久远。论舆论影响力,孙伟铭更当红,而黎景全则已是“过气之人”。
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黎案的重要性要远超过孙案。甚至可以说,孙伟铭的无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搭上了黎景全的醉驾之车。据《三联生活周刊》8月7日披露,就在孙伟铭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的第二天,亦即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开了一场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包括数名刑法学界著名学者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在严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断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讨论的主要样本,就是黎景全案。
从审级上看,孙伟铭案的二审法院是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判尚未做出,就个案而言,最高法院没有理由介入。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若最高法院直接对某高级法院的个案审理作出具体指示,反倒有违宪法和法律。但最高法院却必须介入黎景全案,因为这之前黎景全已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且均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送至最高法院复核。同时,最高法院又拥有司法解释权,还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使命。对于各地法院在醉驾案中时有可见的“同(类)案不同罪”,“同(类)案不同罚”,民间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也确有必要以权威的释法来终结各地法院对刑法的任意解释了。
因而在笔者看来,昨日最具影响力的新闻并非孙伟铭案的改判,而是最高法院对于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适用罪名问题的一番公开解释。在最高法院的那份“新闻公开稿”中,不但对罪名认定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也具体指出:对被告人的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这一“解释”虽仍嫌抽象,但对醉驾案件一般不判死刑的倾向已较为明显。孙案和黎案的最新结果,正是最高法院这“有所区别”的佐证,只不过,其理由换成了更具体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因此“依法没有适用死刑”。
尽管围绕孙伟铭案的改判,仍有不少争议。但在最高法院已经公开声明力挺这一结果之后,无论是被害人家属,还是被告人家属,再作申诉意义已经不大。乐观地看,或在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之后,类似的醉驾案在罪与刑上能够得以相对的统一。鉴于普通适用的无期徒刑,以及仍有可能的死刑,真心期望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能够从此得到遏制。至少,类似黎、孙这样的醉驾犯罪者以后想再背个交通肇事罪之名,领上两三年有期徒刑或是直接弄个缓刑就出来,是不太可能了。(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2009-09-09孙伟铭案凸显司法公开重要性
- 2009-09-09记住成醉驾符号的“孙伟铭”
- 2009-09-08最高法: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案量刑判决适当
- 2009-09-08孙伟铭父亲称二审判决不公
- 2009-09-08最高法:孙伟铭“醉驾案”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 2009-09-08成都醉驾案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 醉酒女子开名车连撞8人
- 2009-09-08成都醉酒驾车司机孙伟铭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 2009-09-08醉驾男子孙伟铭被判死刑案二审上午将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