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详细】。 消息一经透露,引起了广泛讨论,消费后悔权有利于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但是在中国现行的市场条件下,实施消费后悔权的条件是否成熟,恐怕还需要一番探讨。
正方:
消费者后悔权不会“搞乱市场”
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由于后悔权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会使市场运转更规范、更有效率。相反,假如市场信息只是单方面透明的,市场上就会充满陷阱和欺骗,公平交易也就无从谈起,最终甚至会因为买卖双方失去相互信任而使市场陷入瘫痪。 >>>详细
别怕后悔权乱了市场秩序
天平的失衡,伤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在某种意义上压抑了消费热情。而表面上的“搞乱”,将换来消费者的更多权重,使原本倾斜的市场天平趋向平衡。其好处不言而喻:一是公平回归其本义;二是有利于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增进社会总福利。“后悔权”并不是过分袒护消费者的后悔药,而是强制矫正交易不公的猛剂。 >>>详细
反方:
买房后悔权会不会成为炒房者的工具?
悔权的实行,当以成熟的商业道德环境为基础。但在中国的某些消费领域,例如房地产业,无疑并未达到如此理想的境界。在一个投机行为盛行的楼市,简单的后悔权概念注定无法应对复杂的消费或投资心态。新消法在后悔权的拟定中,需有更详细、更符合国情的条款来完善。 >>>详细
买房后悔权不能传递不切实际的期待
在法律的平衡上,赋予了消费者在买房上的后悔权,那房产商有没有相应的后悔权呢?你买者可以后悔,卖者能不能后悔?为了避免后悔权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和避免风险,房产商是不是可以将一套房子与几个消费者签订合同,这隐含着无数的合同纠纷和无穷无尽的冲突。法律是为了保持社会秩序,而不能为解决一个问题导致了更多的问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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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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