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这个“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将大幅下降至企业水平”。(2009.1.31 日《重庆晚报》)
所谓“事业单位”,当然包括教育事业。那么,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来说,这项“改革”无疑是一项违法的“改革”,是一次连基本法制观念也缺失的闭门造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这里,说的当然是在职教师,但在退休人员的待遇上,每个行业的“规矩”都是依照在职时的最后工资金额,再依照工龄等因素,打折发放。对于教师,还规定了3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退休金,不打折,依照在职时的工资全额发放。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辛劳的特殊关怀。表面看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这一“改革”,只是伤害了已经离开三尺讲台的老教师,但现职教师也会因为迟早要加入退休教师行列,终要“改革”而挨上“一刀”,师心也必将不安而浮动,影响正常教育。记得去年,因为公务员的工资“阳光”没有照射到教师身上,老师们就高举《教师法》讨个说法。某些地方还发生了教师群体性事件,应该记忆犹新。怎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会搞出个包括退休教师在内的“大幅下降”养老金的“改革方案”呢?
人们更要问,一个部门的法规或是“改革”,是否可以任意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悖,还是首先要服从国家法律、法规?谁能赋予一个部门有违法制定“改革方案”的权力?作为一个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不是就可以用“改革”名义去违法制定“改革方案”,就可以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就可以无视乃至凌驾于人大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法规,搞一套明显违反《教师法》的“改革”?倘若这个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改革方案”可以公然施行,人大的最高权威何在?国家法律、法规权威何在?法将何以为法?国将何以为国?
“以法治者强,以治政者消”。(《商君书·去强》)古人也懂得这个道理,用法律来治国,国家就强盛;只靠政令来治国,国家就削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何以处之?国人拭目以待。(曹友琴)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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